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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上岗的通知

桂教语工〔2003〕1号

各地、市、县教育局,柳铁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全区教师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上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上岗普通话水平要求
   (一)语音教师(包括播音主持专业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92分),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87分);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的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70分)。
   (二)195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教育教学用语应使用普通话,并努力提高水平,普通话水平等级不作硬性规定。
   (三)职业学校向社会聘(录)用的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实习指导教师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
   (四)高等学校教师中,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等级不作硬性规定;其他的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并达到本通知规定要求。
   (五)民办、私立学校,包括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师普通话培训测试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持证上岗要求与属地教师相同。
   (六)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
     各年龄段教师应达到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分数)分别是:

   1.1954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
  (1)中、小学和幼儿园: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贵港、贺州、河池、百色、来宾市和南宁地区等14个地市城区(不含2000年12月31日以后划入城区的郊区乡、镇、村,下同)的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80分),其他科目的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中的75分。
    三江、融水、金秀、龙胜、恭城、隆林、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富川等1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以及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的教师(含语文)不低于三级甲等。
    其他县城区教师(含语文)不低于三级甲等中的75分,乡、镇、村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70分)。
   (2)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
     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他专业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中的75分。
    2.1964年1月1日至197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
   (1)中、小学和幼儿园:
    上述14个地市城区和非少数民族自治县(市)城区的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中的83分,其他科目的教师和乡、镇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乡、镇其他科目的教师和村小教师(含语文)不低于三级甲等中的75分 。
上述1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及3个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县的语文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中的75分,其他 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  
   (2)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
    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中的83分,其他专业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
    3.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
   (1)中、小学和幼儿园:
    上述14个地市城区和非少数民族自治县(市)城区的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其他教师和乡、镇、村的教师(含语文)不低于二级乙等。
上述1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及3个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县的城区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他教师(含乡、镇、村的语文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中的75分。
   (2)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
    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其他专业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
   (七)对尚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在职教师(包括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分别情况进行培训。城镇教师最迟应在2005年以前达到规定要求,工作难度较大的偏远乡村教师最迟应在2010年以前达到规定要求。
    (八)2000年起入学的师范专业和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毕业时普通话水平要求仍按自治区教育厅、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各类学校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语〔2000〕8号)规定执行,未达到二级乙等者缓发毕业证书。
    二、普通话水平纳入录(聘)用考评条件

   (一)教师资格认定中的普通话水平要求,参照本通知规定。教师录(聘)用、晋级、评优,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到本通知规定作为条件之一。
   (二)引进区外教师、区内教师调动易地任教,其普通话水平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接收地教师的要求。
   (三)职称评审时,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晋升)职务必备任职年限延长1年。
    三、实施、协调和监督
    教师持普通话水平证书上岗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教师、学生须参加自治区语委办(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组织或委托地方、高校语委办(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才能获得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证书须经自治区语委办公室编号并加盖公章和钢印方为有效。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教师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上岗的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属高校负责本地、本校教师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上岗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四、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的几项要求
    多年来,特别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以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推广普通话,提高广大师生普通话水平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扩大了普通话普及面,师生的普通话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要 求教师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上岗,是我区教育系统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加大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力度,执行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文件规定的一项新举措,各地教育部门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扎扎实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意义的宣传
     结合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大力宣传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执行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文件规定,对提高教学质量、人才素质和工作效率,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意义,使广大师生增强语言文字的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和现代意识,增强学习普通话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树立学好普通话的信心。
   (二)制定提高师生普通话水平的新措施
    因地制宜,开拓进取,是在推普工作中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表现。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走在群众前面,既要宣传学法,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带头学习使用普通话,又要以对教师负责、对人才培养负责的态度,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教育部、国家语委提出的“三纳入、一渗透”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提高师生普通话水平的新措施,做好指导、检查和服务工作。要建章立制,创造良好的校园语言环境;注意为学习普通话有困难的教师,特别是山区少数民族教师、偏远乡村教师、年龄偏大的教师的普通话培训解决师资、教材、时间安排等实际问题;对极少数还在用方言上课的教师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使其转变观念,积极参加培训,努力达到规定要求。
   (三)正确处理普通话培训与测试的关系 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培训。测试用的时间短,训练用的时间长。要提高普通话水平,必须尊重学习语言的规律,重视口语训练,认真下一番苦功。培训要有的放矢,讲究实效,处理好以测促训,以训保测的关系。对师范类院校学生和非师范类院校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要强化普通话教学,与时俱进,跟上国家和自治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步伐。我区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学习普通话的办法、途径很多,只要解放思想,训练得法,大胆坚持,即使在方言复杂地区,广大师生的普通话水平也是能够逐步提高的。
    以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委文件中有关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上岗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本通知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全区教师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上岗要求一览表 

对象  等级(分数)

1954.1.1.至 1963.12.31.出生的教师 语文教师不低于二乙(80分),其他科目教师不低于三甲中的75分。 

1964.1.1.至 1973.12.31.出生的教师 语文教师不低于二乙中的83分,其他科目教师不低于二乙。 

1974.1.1.以后出生的教师

2000年以后入学的高校职校学生  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甲(87分),其他科目教师不低于二乙。
区 域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贵港、贺州、河池、百色、来宾、南地14个地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

备 注

①本表所指城区不含2000年12月31日以后划入城区的郊区、乡、镇、村。 

  

②本表所指教师包括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③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教师不低于三甲。 

④语音教师、播音主持专业教师不低于一乙(92分);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甲。

⑤高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者普通话水平不作硬性规定。

三江、融水、金秀、龙胜、恭城、隆林、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富川1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及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中小学、幼儿园 
   

全县教师(含语文)不低于三甲(70分)。 
   

全县语文教师不低于三甲中的75分,其他科目教师不低于三甲。 
   

县城区语文教师不低于二乙,其他科目教师及乡、镇、村教师(含语文)不低于三甲中的75分。 
   
 
非少数民族自治县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含语文)不低于三甲中的75分。 
 语文教师不低于二乙中的83分,其他科目教师不低于二乙。 
 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甲,其他科目教师不低于二乙。 
   
 
非少数民族自治县市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村小教师(含语文)不低于三甲。语文教师不低于二乙,其他科目及村小教师(含语文)不低于三甲中的75分。 
   

包括村小教师(含语文)不低于二乙。

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 
   

语文教师不低于二乙,其他科目教师不低于三甲中的75分。

语文教师不低于二乙中的83分,其他科目教师不低于二乙。 
   

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甲,其他科目教师不低于二乙。 
   

师范专业学生和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不低于二乙。